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,凡是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,必須按規定經嚴格的崗前培訓并取得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》才可以。對于未經培訓考核,即從事特種作業的,造成重大安全事故,犯罪的,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。
案例1:
2016年10月2日7時許,男子鄭某在福清市某齒輪有限公司鍛造車間內,違反操作規程無證駕駛叉車運送齒輪調頭倒車時,因操作技術不熟練,未注意車后方有人,碰撞車間內正在作業的熊某,致其當場死亡。
經機械傷害死亡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認定,鄭某安全意識淡薄,違反操作規程無證駕駛叉車,因操作失誤將熊某撞傷最終致其死亡,對該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。
根據鄭某的犯罪事實、犯罪的性質、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程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條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條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條第二、三款的規定,判決鄭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二年。
案例2:
2011年9月20日,上海一個物流公司倉庫里,一個24歲青年無證駕駛叉車碾死了一位1歲多的男童。上海普陀區法院對這起重大責任事故作出一審判決,肇事的叉車司機和雇傭他的公司老板均遭刑罰,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,緩刑1年。
這些教訓告訴我們:
如果你是老板、如果你沒有叉車操作證、請不要隨便駕駛叉車、出現了事故、可能就要你賠得傾家蕩產!如果你在私人的小廠或者物流上班、沒有叉車操作證、請不要認為叉車誰開都可以!發生事故的時候、你可能要面臨巨額的賠償、或者幾年的牢獄之災!
叉車駕駛員安全操作規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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